根據經合組織指南:“公司應建立公司層級或行業性的申訴機制,作為風險的早期警報系統。”
1、 目的:為保證任何相關方的權利(受影響人員或舉報者),保證公司原料來源的的安全與可持續發展。
2、 適用范圍:我司允許任何相關方(受影響人員或舉報者)表達與采礦、貿易、處理和出口情況有關的疑慮。
3、 申訴的條件:
1) 發現供應鏈中存在高風險項;
2) 發現采礦、貿易、處理和出口情況中有違反負責任礦物標準的;
3) 發現改進措施沒有被嚴格執行的;
4) 其他違反法律或負責任礦物標準的。
4、 申訴方式:
1) 向行政部遞交書面形式的申訴要求,申訴書應寫明事由,并盡量詳細列舉可靠依據;
2) 公司設有意見箱,有相關申訴,可投至公司意見箱;
3) 撥打公司電話:0734-8310516進行申訴;或將相關申訴信息與佐證傳真至:0734-8311683。
4) 若在任何一個環節,員工發現實際或潛在風險,可向高級經理直接報告,由高級經理進行申訴流程并跟蹤。
5、 公司在收到申訴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訴事實的調查,行政部負責受理申訴,并負責調查申訴發生的原因,并查清事實,經營部給予配合;行政部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申訴的處理或調解,經營部將該反饋整合到風險識別流程,并記錄到對應盡職調查報告。
6、 對申訴不屬實的,行政部門給予申訴人必要解釋,以消除誤會澄清事實。對假借申訴蓄意制造事端,無事生非、挑撥離間的,其行為不被認定為申訴,在必要時候時,公司將采取法律手段維護公司合法權益。
7、 我們將對申訴人的信息進行匿名處理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。
修訂于2019年6月12日